南京恒生制藥有限公司 v 中華人民共和國江蘇省南京市知識產權局、拜耳知識產權有限責任公司
涉案專利為拜耳公司的專利號為00818966.8、名稱為“取代的噁唑烷酮和其在血液凝固領域中的應用”的發(fā)明專利。
本案的裁判明確了專利法以保護合法權利為原則,以法定不侵權為例外,凡例外必須嚴格解釋的司法理念。具象到專利法藥品和醫(yī)療器械行政審批例外(Bolar例外)有關規(guī)定的法律適用場景中,既要保障社會公眾在專利權屆滿后的藥品和醫(yī)療器械可及性,也要避免削弱對專利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,依法審慎平衡專利權人、仿制藥企、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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